歌词作为音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 广泛的著作权。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发表权:
决定歌词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在歌词上表明作者身份、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歌词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歌词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通过销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歌词的权利。
出租权:
将歌词的录音制品出租的权利。
展览权:
公开展示歌词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歌词,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歌词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在特定场合下放映歌词的权利。
广播权:
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歌词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歌词的权利。
摄制权:
将歌词制作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
修改歌词或将其改编为其他形式的权利。
翻译权:
将歌词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汇编权:
将歌词与其他作品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如果作词人同时是曲作者,那么他/她不仅对歌词享有著作权,还对乐谱享有著作权。在某些情况下,作词人还可以将版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并依法获得相应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歌词的著作权保护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电台播放歌词属于广播行为,需要遵守广播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歌词著作权为创作者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包括经济和精神层面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应有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