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 也称为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它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在本期内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这种制度的核心原则是:
收入确认: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确认。
费用确认:
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费用确认。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在于:
准确性:能够更科学、合理地计算盈亏,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配比性:能够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决策。
然而,权责发生制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处理跨期收支时需要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较为麻烦。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的是收付实现制,后者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企业单位会计核算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