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和本诉都是法律规定的、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反诉的条件包括:
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反诉的目的是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其存在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在以下阶段提起反诉:
一审程序中,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
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反诉的提出者称为“反诉原告”,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
综上所述,反诉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一种重要诉讼手段,其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且与本诉有直接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