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指 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电子文件:
网络平台信息: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发布的信息。
通信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电子文件: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电子数据的载体通常是无形的,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在数字领域,电子数据的基本单位包括比特(Bit)、字节(Byte)、千字节(KB)、兆字节(MB)、吉字节(GB)和太字节(TB)。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种类,具有以下特征:
形成过程:
电子数据必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发生前或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数字化:
电子数据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存储、形成和传输,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
客观性:
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被人感知,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并以一定媒介展示、被人识别和认知。
电子数据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信息世界新的“证据之王”,在许多法律体系中,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