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它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工人阶级联合起来,以便同心协力地同资本家斗争。
群众性: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他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自愿性: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职工参加或组织起来。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工会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法律性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职能:
工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综上所述,工会是一个具有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并且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承担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