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是指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
这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这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这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这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行政关系的最大特征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理解和区分这四类行政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