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局,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 国务院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资产管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
政策执行: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监督检查:
组织对国有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参与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回收投资的再分配,对各类国家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
财务管理:
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经济效益:
对国有资产的运用情况实施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决策参与:
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参与决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收益分配等。
信息建设:
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
巡查评审:
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巡查和评审。
人员管理:
对地方国资局人员业绩考核和奖惩、调配。
出资人职责:
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
国资局在不同时间段的管理层级和职责范围有所调整。1988年设立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1993年改为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局,不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和官方信息,以获取最准确的国资局职责和最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