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权利是指 由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所调整的权利,它们用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合法权益和其他利益。与实体权利相对的是程序权利,后者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调整,涉及在法庭上保护权利的程序。
实体权利的特点包括:
时效性:
某些实体权利存在时效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内未行使可能会导致权利消失。
不可剥夺性:
实体权利通常是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实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合同权利:如债权、债务等。
继承权:如继承父母的遗产等。
这些权利为法律关系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确保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