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 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这种判决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对缺席方不利,但缺席方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包括:
1.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
4.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虽然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但法院仍需依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并确保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此外,缺席判决并不等同于对缺席方不利,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