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是指 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实施遗弃行为的人:
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4条和《刑法》第26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遗弃家庭成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被遗弃者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