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时间:2025-03-06 01:35:16 娱乐杂谈

先诉抗辩权,也称为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在 一般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旨在保护保证人,防止其在债务人仍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迫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必须是一般保证合同。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只有在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放弃先诉抗辩权:

如果保证人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即不主张债务首先应当由债务人履行,那么保证人将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而非程序性权利。它要求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