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是指 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它是对现代社会实践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经营性活动的法律概括。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商业行为又被称为“商业活动”、“经济行为”、“企业行为”等。在商法中,商业行为通常被定义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客观商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此外,商主体从事的任何以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以及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进行的相关活动,也被视为商业行为。例如,买卖、代理、租赁、借贷、运输、仓储、保险、证券等。
商业行为是商业主体和客体双方共同参与的行为,主体和客体双方围绕着商品互相询问、互相试探、互相了解、互相协商等等都要运用语言。但商业主体是主体和客体这对矛盾的紧要方面,其语言运用在商业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对促进或阻碍商业交际行为的实行,乃至商业目的能否实现都具备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商业行为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行为,它的目的、方式和意义,伟大的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以他的“比较优势说”给出了极为简单明确的证明:商业行为是“双赢”或“多赢”的。
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主体的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商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特殊的一类。商行为不仅包括商业法律行为,还包括商业事实行为。
商业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业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大多数商业法律关系是通过商业行为建立、更改和终止的。商业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业法可以独立于一般民法并独立形成制度的原因。商业行为与商业主体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民法体系商业法体系的基石。
综上所述,商业行为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多种形式和目的的经济活动,其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并通过各种营业性活动、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提供服务等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