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粮,即农业税,在中国于 2006年1月1日正式取消。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农民不再需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是对农民负担减轻及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
具体来说,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从而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这一政策调整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重要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们可以留下更多的粮食自己消费或者出售,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