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指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明确、具体地表述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要约的意图和内容。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要约人愿意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将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要约是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需要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
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卖方通过报纸或电子邮件向买方发出的商品销售条件,如果买方同意这些条件,那么这个销售条件就成为了一个有效的要约,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