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机制,也称为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而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具体来说,它是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进行交易。
熔断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198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1988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熔断机制。
国内方面,我国股指期货拟将引入的熔断制度,是在股票现货市场上个股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的基础上,为了抑制股指期货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而设立的。
熔断机制的主要作用是给市场一个冷静期,让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充分消化,防止整体市场或某一证券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尤其防止股市大幅暴跌,甚至导致股灾发生,以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稳定。当市场出现非理性的大幅下跌或上涨时,熔断机制能够给予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冷静期,防止恐慌情绪的过度蔓延,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经验或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熔断机制可以避免他们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做出冲动的投资决策,减少损失,并促进市场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发现。